哪些因素可以触发合同保全的申请?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9-19 06:00:43
根据中国合同法个章节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合同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因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有可能丧失、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发生。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法院的干预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因素一:合同履行前一方退缩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前退缩的,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其在合同涉及的财产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受限制时,法院冻结的范围不得超过其主张权利数额的一半。因素二:合同履行前一方变卖财产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故意变卖合同涉及的财产,或者毁损合同涉及的财产,影响对方主张合同的权利时,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其变卖、毁损财产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或者将变卖所得或者毁损的财产以原物或者价款形式返还或者支付有利于保全债权的其他财产。因素三:合同涉及的财产易于丧失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出卖、鸟兽生活阳性翻本涉及的财产,或者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依托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财产易于丧失的,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其在涉及财产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因素四:合同履行前一方即将丧失住所或者逃匿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前即将丧失住所或者逃匿,难以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其在合同涉及的财产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因素五:其他可能丧失合同权利的情况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合同权利可能丧失,或者因合同情况急需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决定予以保全。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财产、查封场所、物品、财产保全等。 合同保全是确保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特定情况主张合同保全的申请。这些情况包括合同履行前一方退缩、变卖财产或毁损财产、合同涉及的财产易于丧失、合同履行前一方即将丧失住所或者逃匿,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合同权利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